(2017)浙0327民初6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如敏与周霞、林阿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敏,周霞,林阿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708号原告:陈如敏,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霞,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阿花,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敏与被告周霞、林阿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如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如敏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如敏负担。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殷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