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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如敏与周霞、林阿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敏,周霞,林阿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708号原告:陈如敏,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霞,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阿花,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敏与被告周霞、林阿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如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如敏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如敏负担。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殷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