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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芦溪县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易新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溪县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易新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537号原告:芦溪县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麦园社区古城家园物管中心。法定代表人:何文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江,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新云,女,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芦溪县人,住芦溪县。原告芦溪县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易新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芦溪县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易新云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置,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溪县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芦溪县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