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倪增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倪增福,李水兰,杭州智迪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58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富阳市桂花西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彭智峰。被执行人倪增福,男,1954年1月6日出生,住富阳市。被执行人李水兰,女,1954年1月6日出生,住富阳市。被执行人杭州智迪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溪村,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倪林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8月2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倪增福、李水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49弄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