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永清与张细明、林友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清,张细明,林友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542号原告:吴永清,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善,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细明,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苍南县。被告:林友路,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吴永清诉被告张细明、林友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 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