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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2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庐荣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建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荣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桐庐荣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71233X,住所地桐庐县瑶琳镇桃源村大方。法定代表人叶洪昌,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建平,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桐庐荣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款9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胡建平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建平名下的位于桐庐镇瑶琳路金水公寓4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3-03-269】。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建平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并交纳了本案的执行费12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建平名下的位于桐庐镇瑶琳路金水公寓4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3-03-26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赖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