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文与杨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杨志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614号原告:张文,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源镇凤仪北街185号309户。被告:杨志龙,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凤仪北大街***号***户。原告张文与被告杨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