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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文与杨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杨志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614号原告:张文,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源镇凤仪北街185号309户。被告:杨志龙,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凤仪北大街***号***户。原告张文与被告杨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