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长英与陈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长英,陈典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425号原告江长英,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陈典泽,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长英诉被告陈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长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长英撤回对被告陈典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长英负担。审判员 石超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颖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