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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盛标与谷远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盛标,谷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财保16号申请人:吴盛标,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申请人:谷远荣,男,1948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申请人吴盛标因被申请人谷远荣向其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拒不偿还,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谷远荣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盛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谷远荣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谷远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资金(除预留生活费1200每月外)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1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