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福海、宋传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海,宋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海,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玉,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天,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传香,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营(宋传香之子),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上诉人李福海因与被上诉人宋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宋传香所持有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两张借条系被撕毁后进行了拼贴。宋传香称是李福海以拍照为名骗取借条强行撕毁;李福海陈述是双方结算后给付23260元,加上宋传香赊欠的油款,债务消灭,故撕毁了借条。证人杨某1、杨某2的证言与宋传香的主张不符。因此,一审判决对借条撕毁的原因及是否用油款折抵借款而消灭债务的事实没有查清。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福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政远审判员 孙中海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馥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