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忠献与被申请人芦仕成、吕婵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忠献,芦仕成,吕婵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执保219号 申请人:蒋忠献,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芦仕成,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吕婵婵,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 本��在审理申请人蒋忠献与被申请人芦仕成、吕婵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蒋忠献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芦仕成、吕婵婵银行存款3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忠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芦仕成、吕婵婵银行存款3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爱国 审 判 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周睿欣 校对人:周 睿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