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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2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邬明凡与陈建国、雷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明凡,陈建国,雷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306号之一原告:邬明凡,男,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陈建国,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雷云芬,女,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明凡诉被告陈建国、雷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邬明凡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雷云芬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A座16层1604室、1605室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雷云芬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A座16层1604室、1605室房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万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