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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德龙申请执行李玉担保物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1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住绵阳市。被执行人李X,女,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在执行王XX与李X申请执行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2017)川0791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有关义务。本院(2017)川0791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已确定准许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X持有的xxx开发有限公司39.18%的股权,申请执行人王XX对变现后取得的款项在25215.7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X持有的xxx开发有限公司39.18%的股权,申请执行人王XX对变现后取得的款项在25215.7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代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