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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19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雷先荣与于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先荣,于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903-2号申请执行人:雷先荣,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盛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被申请执行人:于跃,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经营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政府所在地潢源酒店。本院在执行雷先荣与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于跃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雷先荣和被申请人于跃,雷先荣同意接受于跃所有的登记在张佳峰名下×××号汽车一辆,用该财产抵顶欠其债权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于跃所有的登记在张佳峰名下×××号汽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雷先荣抵顶借款本金及利息40000元,该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雷先荣;二、申请执行人雷先荣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