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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西新鲁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武装部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新鲁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武装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新鲁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1号齿欣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韩继明,该公司总经理,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东花园里3楼1单元8号,身份证号:140202195501025036。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云,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武装部,住所地山西晋中和顺县新华街13号。本院在执行山西新鲁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武装部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武装部履行归还借款共189175.3元,案件受理费2598元,执行费2708元,共计194481.3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武装部名下的存款19448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