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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昌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余平、尤志强,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昌旺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昌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11319.76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昌旺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桐浦镇塔山村(产权证号:00××27),本院已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查封上述房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其表示上述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目前不宜处置。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7年3月16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瑞安市欧驰车业部件有限公司有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其表示执行价值不大,且股权执行处置较困难,要求不处置。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但均查找未果。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昌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5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邱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