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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廖文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79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文波,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地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2012年10月12日、2014年6月13日、2015年11月13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文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继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文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文波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份期间,先后至安溪县凤城镇、城厢镇等地,采用顺手牵羊、砸坏车窗玻璃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窃得现金及洋酒等物,共计价值9,50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廖文波于2016年9月的一天凌晨,到安溪县凤城镇世纪豪庭篮球场斜对面,采用砸坏车窗玻璃的手段,盗走陈某车内的现金600元。2、被告人廖文波于2017年2月7日凌晨,到安溪县凤城镇世纪豪庭华夏幼儿园附近,采用砸坏车窗玻璃的手段,盗走陈某车内的现金170元和价值580元的名仕洋酒一瓶。3、被告人廖文波于2017年3月4日凌晨,到安溪县城厢镇特产城2期广场馨裕茶叶店门口,拉开未上锁的车门,盗走李某1车内现金3,500元。4、被告人廖文波于2017年3月10日凌晨,到安溪县城厢镇特产城中国银行后面停车场,采用砸坏车窗玻璃的手段,盗走许某车内价值2,850元的轩尼诗XO洋酒2瓶。5、被告人廖文波于2017年3月25日凌晨,到安溪县凤城镇世纪豪庭9号楼醉香茶叶店门口,采用砸坏车窗玻璃的手段,盗走易某现金1,500元。6、被告人廖文波于2017年3月27日凌晨,到安溪县凤城镇蓝溪国际“蒸好吃”店门口,采用头砸坏车窗玻璃的手段,窃走李某2车内现金300元。被告人廖文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文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害人陈某、李某1、许某、易某、李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安溪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本院(2015)安刑初字第90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廖文波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文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文波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廖文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文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从轻处罚;其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廖文波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文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廖文波退赔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500元。其中,退赔给陈某1,350元。李某3,500元、许某2,850元、易某1,500元、李某300元。以上退赔款及罚金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锦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瑜芳速录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