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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曹武敏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峰,刘六妮,曹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703号自诉人何峰,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自诉人刘六妮,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人曹武敏,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诉人何峰、刘六妮以被告人曹武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7年8月4日,自诉人何峰、刘六妮以被告人曹武敏已全部履行判决内容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何峰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曹武敏已全部履行判决内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何峰、刘六妮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