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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侯连学、都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连学,都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侯连学,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都毅,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都毅银行存款55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聂传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