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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美龄与:周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龄,周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268号原告:陈美龄。被告:周波。原告陈美龄与被告周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陈美龄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美龄负担。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