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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民终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兴成与刘贵波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兴成,刘贵波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民终1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兴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贵波,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学通(刘贵波姐夫),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安区。上诉人孙兴成因与被上诉人刘贵波物权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兴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兴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孙兴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兴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兴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克明审判员  姜淇瀚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俊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