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德超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文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超,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文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273号原告张德超,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小帅,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蕾蕾,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思君,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铭,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学,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张德超诉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文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德超于2017年8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德超负担。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永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