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壮志与许伟、李巧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壮志,许伟,李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张壮志。被执行人:许伟。被执行人:李巧荣(许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壮志与被执行人许伟、李巧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伟、李巧荣共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宏发小区6#楼6单元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xxxxxxxx1、门牌号x栋x单元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全照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