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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壮志与许伟、李巧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壮志,许伟,李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张壮志。被执行人:许伟。被执行人:李巧荣(许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壮志与被执行人许伟、李巧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伟、李巧荣共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宏发小区6#楼6单元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xxxxxxxx1、门牌号x栋x单元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全照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