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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雄英与被告贺菊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雄英,贺菊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86号原告:李雄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班,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菊开。原告李雄英与被告贺菊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李雄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雄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受理费予以免交,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雄英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李 贤书 记 员  赵子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