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小波饶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波,饶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866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北二环路109号A栋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761300409。法定代表人:邱娟,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秦,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尧,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波,男,生于1981年12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饶涛,女,生于1988年3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波、饶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陈小波、饶涛已向原告履行了缴费义务,现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曾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