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0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绍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绍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1506号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东湖路五里亭“天安经典”办公楼七层.法定代表人:缪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则功,该公司职员。被告:孙绍忠,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绍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绍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宋子辉已付清了物业服务费,纠纷已不存在。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雪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赛琴附:本案适用法律主要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