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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现茹与宿士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茹,宿士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751号原告:杨现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齐,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士军。原告杨现茹与被告宿士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杨现茹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现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现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现茹负担。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白若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