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于怀宁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怀宁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新明,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筒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和文、黄新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从淘宝商城的“全国射钉枪总代”网店支付655元钱购买了一整支射钉枪、一根枪管、一个枪套、一个枪托、一包空包弹和一包螺丝。被告人朱某某于8月22日再次在该网店购买一个枪手柄,于8月23日在“老凌弹弓阁”网店上购买了5.8斤钢珠。被告人朱某某根据网店提供的枪支改装视频,用打磨机在射钉枪枪管上打磨出一个凹槽,给射钉枪装上枪管、钢管套、枪托等配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造。被告人朱某某用改造后的枪支在怀宁县某某镇某某经营部院内对墙壁进行试射,后将该枪支存放于某某经营部的房间内。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改造后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朱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不是非法制造枪支罪;二是朱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三是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大,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予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判处短期刑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点击淘宝网准备购物,页面上弹出一个显示有枪支图片的链接,出于好奇,进入链接浏览了页面。次日,朱某某通过阿里旺旺联系淘宝店主,得知所出售的射钉枪可以改装成打鸟的枪,于是向王某1(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另处)等人经营的淘宝商城的“全国射钉枪总代”网店支付655元购买了一支射钉枪、枪管、枪托、枪套各一个、一盒空爆弹、一卷胶带和一包螺丝以及使用说明书。因改装不成功,朱某某根据淘宝店主指示,又于8月22日向该网店支付15元购买一个枪手柄;8月23日在“老凌弹弓阁”网店支付16.4元购买型号为弹弓专用6.4mm5.8斤的钢珠。之后,朱某某按照前述淘宝店主微信号发送的枪支改装视频,用磨砂机在射钉枪枪管上打磨出一个凹槽,给射钉枪装上枪管、钢管套、枪托、手柄等配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造。朱某某用改造后的枪支装上空爆弹,再从枪口塞进钢珠,在其经营的怀宁县某某经营部院内对墙壁进行试射,发现威力不小。隔日,朱某某拿着组装好的枪到其经营部围墙后面山上打鸟,因射击空爆弹声音响亮惊飞了鸟,返回后便将该枪支存放于经营部房间的橱柜顶上,再没使用。2017年1月9日,怀宁县公安局查获该枪支。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组装改造后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是枪支。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怀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了社区影响评估。怀宁县司法局经评估认为,对被告人朱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2P3证实朱某某的身份情况,是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2)归案情况说明2P4证实朱某某于2017年3月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二、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P7-26证实朱某某的犯罪经过。三、证人证言(1)朱某的证言,2P31-33证实今年元月初,公安干警到其家庭经营的某某经营部检查查出一支枪,才知道朱某某藏了一支枪在家里,事发后听朱某某讲枪在网上买来的。朱某某将枪放在家里厂内他自己之前睡的那个房间,是放在柜子顶上的。(2)王某1的证言,3P75-89证实王某1于2016年6月份开始在互联网上通过淘宝网出售射钉枪及配件,店铺名称叫全网射钉枪总代。卖的有射钉枪、枪托、接口、枪管、瞄准镜和空爆弹。卖的射钉枪以空爆弹为动力,空爆弹里装的是火药。卖的射钉枪是在组装好的射钉枪里面装空爆弹,再在枪管里面装钢珠,击发空爆弹,由空爆弹的动力推钢珠出去打目标。同时在微信上教买枪的人将配件组装成一支完整的射钉枪。(3)证人甘某、王某2、付某的证言,3P90-148证实王某1于2016年6月份开始在互联网上通过淘宝网出售射钉枪及配件,店铺名称叫全网射钉枪总代。卖的有射钉枪、枪托、接口、枪管、瞄准镜和空爆弹。以上三名证人均是王某1的雇员,在淘宝店里帮卖射钉枪及配件的。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怀宁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2P35-42证实2017年1月9日,怀宁县公安局对某某经营部进行检查,在房间木柜顶上发现一支射钉枪及空爆弹、钢珠、磨砂机等物品,并扣押以上物品。五、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文书2P47-55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公(刑技)鉴(痕)字【2017】5号枪支鉴定书证实朱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3408-A-2017-005-JC-001,系射钉枪改装而成,将射钉枪枪管替换成自制枪管,以火药为动力,是枪支。六、电子数据(1)手机勘验检查笔录2P42-46证实2017年3月2日12时,怀宁县公安局对朱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勘验检查,手机界面上有“支付宝”图标,点击支付宝图标直接进入“zwx19870923”的支付宝帐号,该支付宝帐号“我的订单”内2016年8月16日有一笔655元的购物付款记录、2016年8月22日有一笔15元的购物付款记录、2016年8月23日有一笔16.4元的购物付款记录。(2)提取于杭州市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淘宝交易记录证实朱某某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支付655元的购买射钉枪等物品的记录、2016年8月22日支付15元购买射钉枪手柄的记录。七、物证改造后的射钉枪、空爆弹、钢珠(照片)。八、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怀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了社区影响评估。怀宁县司法局经评估认为,对被告人朱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钢珠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意见,经查,朱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射钉枪及零部件、空爆弹和钢珠等,再按照视频所示进行改装、拼装,改装枪支成功后进行了试射,这一系列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针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朱文祥的归案行为属自首的意见,经查,朱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是在公安机关掌握了王某1等非法制贩枪支的犯罪线索,并在朱某某的经营场所查获其改装的枪支后,依法传唤其到案接受讯问,朱某某的行为不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该两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他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改装后的射钉枪1支、空爆弹204发、钢珠2600克、磨砂机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增杰审 判 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赵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