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徐洪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徐洪,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XX,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江西九江市人。本院在执行徐洪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锋审判员 胡嫒蓉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