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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广通印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广通印业有限公司,陈如建,李滢,朱相宇,陈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7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8号11、12层。法定代表人胡德。被执行人浙江广通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平谷一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2306-6。法定代表人陈玉美。被执行人陈如建,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李滢,女,1970年8月1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朱相宇,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陈玉美,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苍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67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广通印业有限公司、陈如建、李滢、朱相宇、陈玉美一、被执行人浙江广通印业有限公司、陈如建、李滢、朱相宇、陈玉美在(2017)浙1102执372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广通印业有限公司、陈如建、李滢、朱相宇、陈玉美银行存款人民币942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