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兴祯、何永珍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兴祯,何永珍,李红生,代发珍,陈国丽,陈国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357号原告: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昌县城关镇东关大道环保局一楼。法定代表人:杨瑞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兴祯,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何永珍,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红生,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代发珍,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国丽,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国仕,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兴祯、何永珍、李红生、代发珍、陈国丽、陈国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主债务人陈兴祯已偿还部分债务,其余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07元,减半收取计4854元,由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维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