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秀萍与王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萍,王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927号原告:胡秀萍,女,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王青,女,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萍与被告王青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秀萍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胡秀萍承担。审判员 陈昌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