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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秀萍与王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萍,王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927号原告:胡秀萍,女,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王青,女,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萍与被告王青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秀萍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胡秀萍承担。审判员  陈昌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