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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晓芬、金少圣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芬,金少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刑初14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晓芬,女,1969年2月5日生,汉族,文盲,无业。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金少圣,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利龙,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青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晓芬、被告人金少圣及其辩护人陈利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经预谋,事先将被告人金少圣提供的安眠药装在感冒药胶囊中,由被告人孙晓芬于2016年8月17日带至本市虎丘区浒墅人家三区4幢XXX室被害人单某某住所,骗其为“春药”让单某某服下,趁单某某昏睡后将其身上金戒指、金手链、金项链拿走并由被告人金少圣销赃。经苏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186元。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单某某血液及尿液中均检出艾司唑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孙晓芬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孙晓芬辩称:1、其行为不是抢劫,应定性为盗窃,2、被害人对其进行性骚扰,让其陪对方睡觉;被害人本身有过错。被告人金少圣的辩护人陈利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金少圣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被害人跟孙晓芬系情人关系,长期保持密切联系,被害人经常让孙晓芬到其家中吃饭并发生性关系,案发当日如此,故孙晓芬“入户”行为本身不具有非法性,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4、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昏睡行为与服用孙晓芬的药物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人金少圣不构成抢劫罪,综上,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金少圣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疾病,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经预谋,事先将被告人金少圣提供的安眠药装在感冒药胶囊中,由被告人孙晓芬于2016年8月17日带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人家三区4幢XXX室被害人单某某住所,骗其为“春药”让单某某服下,趁单某某昏睡后将其身上金戒指、金手链、金项链拿走并由被告人金少圣销赃。经苏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186元。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单某某血液及尿液中均检测出艾司唑仑。归案后,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晓芬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金少圣;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5日冻结了被告人金少圣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48040489507XXXX)人民币8059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晓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反映,其叫孙晓芬,44岁,出生日期不记得,属老虎,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其在安徽上户口时报大了几岁,其出生地在四川省绵阳,13岁的时候被人拐骗并卖到潘某某家里。其与金桂生(经辨认系金少圣)同居一年多了,此外,其与阿七(经辨认系被害人单某某)认识有三年了,是情人关系。2016年夏天的一个早晨,阿七打电话让其去他家里跟他睡觉,金桂生知道其与阿七的关系,又知道阿七找其去跟他睡觉,之前其跟金桂生说过阿七身上有金项链、戒指、手链等,金桂生那天让其把阿七的金项链、戒指、手链偷出来卖钱,他拿出几片安眠药,装入一个感冒药胶囊中,让其把胶囊给阿七吃,吃了后阿七就会睡觉,之后其就可以把阿七的金项链、戒指、手链拿走了。之后,其一个坐车去了阿七家里(经辨认系浒墅人家4幢XXX室),吃完饭之后,其拿出那个胶囊,跟阿七说吃了这个胶囊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可以长一点,阿七就吃了,吃完他们发生性关系后对方睡着,其喊对方,对方没有讲话,确实睡熟了,其就把金项链、戒指、手链拿下来放入口袋回去了,回去后其把这些东西给金桂生看,过了几天金桂生拿了金戒指和金手链去换钱,钱是金桂生收的,又过了几天,金桂生把黄金项链卖了。2、被告人金少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反映,2015年10月份的时候,其通过微信认识了孙晓芬,之后就同居了,同居后其知道她有个相好(老头)是浒关的,他们也一直联系,有一次她见面后回来说气死了,去了几次临走的时候连车费都不给。其就问她那人身上有没值钱的东西,孙晓芬说有项链、戒指及手链。其让孙晓芬下次再去时等对方睡着了把项链取下来。孙晓芬问怎么取,其就说等你们办完事后他累了,取下来就好了。正好家里有安眠药,给他吃几粒,孙晓芬问怎么给他吃下去,其让孙晓芬就告诉对方是性药,吃了办事时间长。后来其与孙晓芬商量把安眠药弄碎放在感冒药胶囊里,这样比较像性药。然后,他们就动手把6粒安眠药用杯子压碎,装到胶囊里。过了几天,那个男子又打电话给孙晓芬,孙晓芬就带着胶囊去了,下午3时许回来告诉其说那个药给他吃下去,事情办完他睡着了,喊他也不动,就把东西取下来回家了。接着她拿出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手链。过了几天,其拿一个金戒指和手链去了阊胥路和盘门路附近的一个黄金回收店(经辨认系姑苏区盘胥路439号的金银回收店),一对夫妻收了(辨认出收赃人陈某某),给了1.4万元不到一点的现金,没有登记信息和收据;又过了几天,其把项链卖到了同一家店里,卖了1.2万多元现金,上述钱款其与孙晓芬的日常开销以及孙晓芬去宿州办户口,现在卡上还剩下8000多元。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反映,2016年8月17日上午10点半,孙小芳(经辨认系孙晓芬)来单某某住所浒墅人家3区4幢XXX室玩,吃完饭后他们想发生性关系,单某某身体不行搞不动,对方拿出一粒胶囊说吃了就能搞,其吃完后困得不行马上睡着了,等其醒来已经是晚上23时许了,身上的金器(脖子上的金项链、手上戴的金手链及金戒指)都没了,其就报警了。其与孙小芳大约是2014年的时候认识,后来双方发生过三四次性关系,都是在她租的家里。她之前也来过其家浒墅人家3区4幢XXX室一次,其生活起居、吃饭睡觉都在该房屋,房子写的是其女儿的名字,房产证还没有拿到,因为这是拆迁房,有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合同,房子是其与老婆胡某某两个人住的,住了一年多了,没有出租,整套房子都是自住的。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反映,其在姑苏区盘胥路439号做金银加工、回收的,2016年8、9月份的时候,一个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金少圣)过来卖黄金首饰,一个黄金戒指及一个黄金手链要卖,称了一下40克左右,按照270元一克收了,给了他1万多元。过了些日子,男子又来了,拿了一条黄金项链,称了一下大约40多克,还是按照上次的价格收了,给他1万多元。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反映,被害人单某某血液及尿液中均检出艾司唑仑。上述事实,还有证人陈某海、常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浒墅人家三区4幢XXX室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居民户口薄、拆迁补偿协议书、预付动迁户资金结算单、安置房套型认购意向书,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合控辩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二)被害人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关于认定被告人行为性质的法律适用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晓芬的行为系入户抢劫,被告人金少圣的行为系一般抢劫。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孙晓芬与金少圣经预谋,通过采用让被害人服用药物昏睡“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拿走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孙晓芬进入被害人住所前具有“入户”的非法性,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晓芬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二)现有证据能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并经抽血检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反映在单某某血液及尿液中均检测出艾司唑仑,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金少圣提供的药物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昏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告人金少圣事先提供安眠药装在感冒药胶囊中用于被告人孙晓芬让单某某服用并拿取被害人财物;但是,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金少圣明知孙晓芬携带药物进入被害人住所内实施上述行为,被害人的陈述也反映其与被告人孙晓芬曾在对方租住处发生过性关系,故对被告人金少圣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应认定为一般抢劫。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本院认为,刑法语境中“被害人的过错”是指被害人违反法律、道德规范,侵害法益而激起他人犯罪的行为,如被害人过错行为的不良性须达到侵犯法益的程度;同时,被害人过错与犯罪行为之间须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并且这种关联性是依照一般常理就能为普通人所感知。本案中,根据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在夫妻关系期间邀约并与孙晓芬发生性关系有违善良风俗,但不必然导致抢劫行为的发生,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密切的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让被害人服用药物昏睡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孙晓芬有入户抢劫情节,依法均应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孙晓芬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金少圣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金少圣并无减轻处罚情节,其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并于抢劫后销赃,亦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对被告人孙晓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晓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金少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金少圣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48040489507XXXX)内的赃款人民币八千零五十九元,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孙晓芬、金少圣继续共同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二十七元及金戒指一个、金手链一根,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文伟审 判 员  许修尧人民陪审员  吾惠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钱苏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