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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小宝与刘枫顺、李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宝,刘枫顺,李京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865号原告:王小宝,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枫顺,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京磊,女,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小宝与被告刘枫顺、李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