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理林因与佳县店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理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66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理林,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佳县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继发,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曲峪镇上诉人张理林因与佳县店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理林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814号民事裁定,责令佳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张理林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而非行政关系,乡政府与上诉人之间的借款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上诉人向乡政府的借款并非上诉人的本职工作,上诉人的工作内容也不是向政府出借资金,乡政府出借资金并不是为了完成上诉人的工作任务。另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违反立案登记制。本院认为:乡农税所系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个内设部门,其与乡(镇)人民政府系上级与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上诉人张理林作为时任乡农税所的会计其所持有的两份由佳县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欠据可视为行政内部管理问题,非平等民事主体的借款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张理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慧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拓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