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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行赔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红与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及武胜县房产信息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武胜县房产信息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603行赔初18号原告张红,男,生于1987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小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彭波,局长。委托代理人乔红波,男,系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策法规股副股长。第三人武胜县房产信息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诉被告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及第三人武胜县房产信息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 波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人民陪审员  胡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