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郝英乾与赵增良、李秀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冀0184执9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英乾与被执行人赵增良、李秀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增良、李秀轻至今未履行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增良、李秀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