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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郝英乾与赵增良、李秀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冀0184执9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英乾与被执行人赵增良、李秀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增良、李秀轻至今未履行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增良、李秀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