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邵贤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邵贤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796号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1651130Y。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祝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邵贤龙,男,198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贤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志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