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同昌机械有限公司,汪春英,吴戈,岳西县长宁织绸有限责任公司,吴金苗,金绿英,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秦名祥,王莉莉,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松苗,刘昭霞,汪志良,谢红莲,汪怀宇,张志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927号之一(2017)皖0828执929号之一(2017)皖0828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表人:汪志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同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表人:汪春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春英,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吴戈,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岳西县长宁织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长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金苗。被执行人:吴金苗,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金绿英,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长生路2号。被执行人:秦名祥,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王莉莉,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堂镇建设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松苗,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松苗,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刘昭霞,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汪志良,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谢红莲,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汪怀宇,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张志翠,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75号民事调解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岳诉保字第00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450万股及红利进行查封冻结、限制转让。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及红利进行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450万股及红利,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