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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温显雄、吴素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显雄,吴素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显雄,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素芳,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温显雄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广州市天河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主要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有效,因本案起诉人为被上诉人吴素芳,其住所地为南昌市××区,故南昌市××区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成 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