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黄鹤楼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湖北黄鹤楼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415号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8号。法定代表人:许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显,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凯,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黄鹤楼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7栋1-13-17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启,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黄鹤楼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起诉时已预缴本院)。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曾红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邓旭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