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彬申请执行于国芳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彬,于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郭彬,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B园**号3-5-1。被执行人于国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北园41号1-3-1。申请执行人郭彬与被执���人于国芳继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需返还申请执行人郭彬的物品交接完毕。另查,被执行人于国芳需给付的欠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代丁利审判员 栾玉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