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志高与杨军锋、杨五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高,杨军锋,杨五云,郑新华,刘以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黄志高,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现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杨军锋,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杨五云,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郑新华,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刘以浪,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孝感市孝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0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黄志高与杨军锋、杨五云、郑新华、刘以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黄志高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90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即黄志高与杨军锋、杨五云、郑新华、刘以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