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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明军、糜琪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军,糜琪,王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梁明军,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执行人:糜琪,女,彝族,1960年7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王淑媛,女,汉族,1934年12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梁明军与被执行人糜琪、王淑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糜琪、王淑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梁明军将厦门市海沧区海富里399号206室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梁明军名下。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梁明军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糜琪、王淑媛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厦门市海沧区海富里399号206室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梁明军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梁明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房产、土地机构办理上述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靖 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 胜 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朝胜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