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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时鹏诉王兆文、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鹏,王兆文,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163号原告:时鹏,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凤山办事处。被告:王兆文,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区。被告:李霞,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原告时鹏诉被告王兆文、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时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鹏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时鹏负担。审判员  丛东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伊晓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