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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汪世平与被告樊博文、徐永建、凡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世平,樊博文,徐永建,凡承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040号原告:汪世平,男,汉族。被告:樊博文,男,汉族。被告:徐永建,男,汉族。被告:凡承利,女,汉族。原告汪世平与被告樊博文、徐永建、凡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汪世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2元,本院减半收取43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60元,共计7276元,由原告汪世平负担。审判员  唐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