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义柏与重庆远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义柏,重庆远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黄义柏,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远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人民街77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1480627D。法定代表人:余荣杨,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黄义柏申请执行重庆远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渝0109民初839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经我院查明,申请人黄义柏与被执行人重庆远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故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镜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