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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海玉诉孟令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玉,孟令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587号原告:陈海玉,女,1963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其他不详。被告:孟令召,男,198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其他不详。原告陈海玉与被告孟令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陈海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海玉负担。审 判 长  耿 露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人民陪审员  陈 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