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海玉诉孟令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玉,孟令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587号原告:陈海玉,女,1963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其他不详。被告:孟令召,男,198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其他不详。原告陈海玉与被告孟令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陈海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海玉负担。审 判 长 耿 露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人民陪审员 陈 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