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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喜凤与马热给布、广河县俊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凤,马热给布,广河县俊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刘喜凤,女,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居民。被执行人:马热给布,男,回族,1994年3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住甘肃省广河县,农民。被执行人:广河县俊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俊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刘喜凤与被执行人马热给布、广河县均达汽车服务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喜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热给布无固定经济收入,经查询,其在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无能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增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