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严佳、李建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严佳,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889号申请执行人:项严佳,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项严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建平在(2017)浙0481执288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平存款人民624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01元,执行申请费83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冬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