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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蒋永林与雅安市兴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林,雅安市兴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725号原告:蒋永林,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富,四川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雅安市兴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新民街12号3楼。法定代表人:田光全。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雅静,该公司经理。原告蒋永林与被告雅安市兴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永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安市兴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蒋永林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永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永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蒋永林负担。审判员  周亚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程 苒